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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办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锦州市区(即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三个行政区域以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松山新区两个经济区划)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虚报差旅费,冒领出差补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级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二)在其他人员中,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允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卧、轮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四)学生实习、调研只能报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限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一)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300元。

    (二)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三)如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按会议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可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但须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处级、副高职称及其以下人员出差住宿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或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的80%为上限额控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

    (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的。

    (三)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四)超过出差任务的逾期天数。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  杂  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费)、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费)等零星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车费可凭据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通知。通知中须有明确的会议及培训时间、地点、相关费用。如果会议及培训通知上没有费用相关的说明而收取的费用,需要有主办方提供的说明或派出单位提供的经由主管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上有明确的“食宿自理”字样及意思表示的,凭住宿票据按级别标准报销住宿费,按照会议及培训时间标准发放伙食补助,会议期间公杂费减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培训期间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不予报销公杂费。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党校非学历学习、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在外地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在学制期(4年)内的伙食补助,每学年按300天计算,每人每天5元补助;超过4年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在学习期间不予报销公杂费。学习期间往返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本专科生外出实习、毕业设计、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等发生的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等费用已含在相应的实习费用中,不再报销。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调研出差,在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只报销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凭据减半报销、补助。

   第八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三条  探亲旅费:未婚教职工,一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实报实销,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探亲,费用报销额=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职工月标准工资前二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出差人员,尽量减少出差人数,对出差人员要做到事前定任务,定时间,尽量节约开支。

    出差人员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手续,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派出部门处以上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纵向)开支旅差费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横向)开支旅差费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借款和报销。财务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审检车船票及住宿单据。凡不按规定,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