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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产核资是指学院全面清查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帐务处理和重新核实我院占用国有资产的工作。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产权关系不明,资产价值不实,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为加强我院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院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建章立制。

    第五条  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学院党群、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学院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清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院清产核资工作,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辽宁工业大学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院财务处管理科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清产核产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

    第十条  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查,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

    第三章  基本情况清理

    第十二条  学院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三条  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学院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教师编制、教辅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离退休状况(离休、退休)、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学院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成教学院学生参照本办法单独清理核对。

    第十四条  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要与学院人事处人事档案及核定的单位编制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清查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一、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需按有关文件、证明,先清理登记,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按国家制定的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不需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清查登记。

    对学院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使用公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要分类清查登记。

    二、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对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清查实物量,按估价登记。

    4、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帐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评估价和实物量登记。

    三、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过清查后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并汇总相应的明细资料。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一、现金。要清查财务处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要清查学院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往来款项。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代管款项。清查时,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内容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等。学院各单位须有专人管理本单位各项存货,并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终由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归口所有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总值中。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学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中,学院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可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入帐,并由资产占用单位提供详细说明,待有关部门批复后,再进行帐务调整。

    第二十条  对于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进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使用单位独立登记,留待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对归口单位的工作情况,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学院组织验收。

    一、对照检查。学院各二级管理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采取专职清产核资人员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真检查,编制出本归口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并随同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报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

    二、复(联)查。在学院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由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联)查。对对照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院财务处对各部门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标准是: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内容,各项工作要符合学院统一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各项手续齐备。

    二、按照统一制定下发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和软件。填制各类报表和数据录入,要求信息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分析,对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加强了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以强化我院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财务处管理科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做好宣传动员,一丝不苟地完成所辖范围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资产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要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各资产占用单位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二级分院资产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归口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