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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工业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特聘教授、优青基金获得者、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拟聘人选等事项,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组建,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