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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在研究生中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确保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

4、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5、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三、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的具体要求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2、研究生署名“辽宁工业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双指导教师制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工程硕士研究生必须经过双指导教师共同审核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

3、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时,必须添写“独创性声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中的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时,要署名“辽宁工业大学”及指导教师姓名,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在标注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

5、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四、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原则上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印刷前或发表的论文投稿前审核同意的,在处理研究生的同时也对负有第一责任的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学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并按《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3、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六、此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