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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引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来校工作是贯彻高等教育面向世界办学,增强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管理体系

    本条例中所指长期外籍专家是指在我校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从事专业教学、科研以及培训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外籍教师是指在我校连续工作一个学期以上,从事语言教学和培训的外籍人员。

    学校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总体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做好管理服务和使用工作。聘有长期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学院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学院还应为外籍专家、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与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保持经常密切联系,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下一学期拟聘请的外籍教师计划和教学安排。聘请外籍专家也应直接报给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聘前管理

    各相关学院要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积极联系,多渠道、多方位物色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来校工作。

    (一)应聘来校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 外籍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二年以上教学经验,确因学院专业教学、科研、培训需要,语言规范。

    2. 外籍语言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二年以上教学经验,或有对外语言教学资格证书,语言规范。

    3. 身体健康。

    (二)应聘者须提供的材料:

    1. 个人简历

    (1)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和详细家庭地址、护照复印件。

    (2)学历情况:大学本科、研究生专修课程、最终获取学位。

    (3)工作经历。

    (4)健康状况。

    (5)来校工作期限。

    (6)语言程度。

    2. 证件要求: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 两封推荐信。

    (三)聘请程序

    1. 对于由学院聘请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学院应将拟聘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必要材料和申请来校工作意向书及聘请意见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行文上报锦州市外国专家局和省外事办,办理邀请函和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

    2.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和邀请信函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本人,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凭该文件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

    3. 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应聘的外籍专家、语言教师签署“合同书”。按照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必须同所聘的长期专家(6个月以上)签署合同书。 “合同书”必须是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书,并按规定签署合同附件。

    三、外籍专家、语言教师在校工作和生活管理

    (一)评估、考核管理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来校前,相关学院应做好工作计划,到校后的工作应由聘请学院按照事先安排的计划开展工作,配备好合作教师,经常关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生活。国际交流合作处定期向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征求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检查他们在各学院的工作情况。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学院应在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把考核评估结果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一份。语言教师结束任期前一个月内,有关学院应再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离任后的一个月内,有关学院写出工作总结和效益情况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教学管理规定》。

    (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专家证、居留许可等证件的办理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到任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为其办理工业大学工作证和校徽,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到锦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到锦州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许可”。

    (三)外国专家的外汇管理

    外籍专家和教师根据国家标准合同规定,工资的70%可调换成外汇。专家和教师本人可凭护照、《外国专家证》和合同,到中国银行兑换外币。

    (四)生活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有关学院应经常关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生活,切实做好生活管理工作。

    1.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来华前,国际交流合作处应与专家取得联系,通报当地生活情况。

    2.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抵华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安排好到机场接机工作。

    3.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抵校后,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导及合作教师等应与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会谈一次,介绍学校情况,告知有关工作安排,以及进行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管理法教育。

    4.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抵校后,在正式工作之前,国际交流合作处赠送介绍辽宁工业大学情况的小册子及小纪念品。

    5.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抵校后,有关学院应安排合作教师,陪同他们熟悉工作场所情况;国际交流合作处向他们介绍有关居住场所、医疗、交通等情况。

    6.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合作教师应经常与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保持联系,每星期至少接触一次,关心他们生活、工作情况,反映他们合理要求,帮助解决他们生活工作中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应有权利并及时将情况通知给国际交流合作处。

    7. 在重大节假日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应组织必要的活动,平时定期组织参观活动等。

    8. 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有关学院应做好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申请继续工作的事项。如果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我校工作,应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经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再与外国专家签订新的合同书,并办理延长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9.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外国专家期满离任时做好离校送别工作。应收回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领有的工作证、外国专家证。做好送行工作,如举办欢送会、赠送纪念品等,落实机场送机工作。

    10.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做好外国专家离任后的工作,与他们保持联系,每年寄发圣诞、新年贺卡,建立离任外籍专家档案,鼓励他们推荐愿意来华工作的人选,热心宣传辽宁工业大学,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

 

                                                                            国际交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