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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由使用单位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型设备管理工作以“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原则,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技处、财务处、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学科发展规划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分管校长任组长。

第五条 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大型设备共享、开放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大型设备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单位(以下简称“共享单位”)负责利用共享平台开展本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凡学校所属的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大型设备均应加入共享平台。

第八条 共享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并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三、按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测试费用,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预约和使用程序

一、大型设备在教学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本校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任课教师需登录共享平台进行预约大型设备使用时间,实验结束后需在共享平台填写课程、实验、测试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大型设备在科研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校内教师登录共享平台对大型设备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内使用大型设备进行实验。实验完成后需在共享平台填写相应的测试内容、样本数量、测试结果等相关信息。

三、大型设备在对外服务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校外用户需登录共享平台进行注册,预约实验时间。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由操作人员在共享平台填写相应的测试内容、样本数量、测试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向用户提供科学、完整的测试报告。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按照大型设备可持续发展原则,凡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大型设备的共享使用,均实行收费管理,对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由学校财务处进行集中核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以大型设备的运行成本补偿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凡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共享单位通过调研并根据成本测算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拟定校内和校外收费标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备案,并作为指导价格由共享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为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使用大型设备,不收取使用费;对校内科研工作和对外服务使用大型设备,均收取使用费。

第十四条 预约、使用大型设备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缴费程序

校内教师应先到财务处进行缴费,财务人员为教师提供缴费收据及发票,教师凭缴费收据到共享单位进行账户充值,凭发票按照“科研经费报销流程”报销;校外用户应先在共享平台注册,获得用户信息,在共享平台预约后到财务处缴费和索取发票,用户凭缴费收据到共享单位进行账户充值。

第五章 共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凡由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共享资金)。

第十七条 共享资金的30%作为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校级平台的维护、人员培训、优秀共享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金等支出。共享资金的70%划归共享单位,用于大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耗材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出对外共享服务收入的30%。各共享单位应制定《共享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将共享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考核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服务机时、服务质量及水平、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为学校的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学院综合绩效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奖惩

一、为提高大型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共享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大型仪器设备测试费用的共享单位,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无故拒绝校内外各单位及用户测试申请的共享单位,学校将依据情况通报批评。

四、对无故取消实验预约的校内、外用户,扰乱共享平台运行秩序者,视情况将其账户拉入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