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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辽宁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辽宁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同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领导基金会秘书处开展工作,财务业务须经常务副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后报销。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岗位设在财务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按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处工作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或经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以及相关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票据,全部收入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全额进入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也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分类:

    (一)根据募集社会捐赠主体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不同,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三)根据受益对象的范围不同,基金分为全校公益型基金和学院(部门)公益型基金。全校公益型基金是指面向多个学院(部门)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学院(部门)公益型基金是指面向本学院(部门)受益的基金。

    (四)根据捐赠(赞助)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在基金会分别建立账目,按学校、学院或部门分立账户,由校基金会财务根据基金分类进行项目管理,并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校基金会财务于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所设基金项目,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第十九条 秘书处每年12月以前汇总项目申请,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财务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资助的金额。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明细进行初审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是指基金会资助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印刷费、材料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用于支持学校科学研究的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资助项目经费。严禁使用资助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直接分配到校内各单位的费用应由各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五条 校基金会组织捐赠收入、进行资金运作发生的业务费及进行日常运行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如下规定列支: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管理费用及业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学校基金总支出的10%;基金会组织捐赠和资金运作发生的业务费和管理费,按成本核算原则在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中据实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预算中予以统一安排并在学校财务列支,不在基金会账上列支。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和部门组织捐赠收入发生的业务费及管理费,一般在相应学院(部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学院(部门)基金总支出的10%。不足部分由学院(部门)自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时提取各项准备金。基金会财务按规定比例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批准后按时提取,以便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批准,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二)对于除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后的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金额超过50万元,还应有理事会集体批准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

    第三十条 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应计提各项准备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