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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根据《辽宁工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关系到学校的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为了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及时实现事业收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部 门 职 责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是学校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以及研究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各单位、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备案;

    (二)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登记和年审,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接受物价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负责收费票据的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负责学费、住住宿费资金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好学费、住住宿费对账工作;

    (四)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服务,定期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及时通报收费进度,进行学生缴费情况分析;

    (五)多渠道筹措助学资金,协助学生处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时催缴学生欠交的学费、住宿费,负责发放学生缴费收据;

    (二)会同学生处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三)会同学生处、公寓中心进行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资格的审查、认定;

    (四)会同财务处组织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五)对学生缴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六)负责对往届毕业生的学费催还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要严格注册管理。负责向财务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提供建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收费管理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负责将新生、专升本学生和退学、休学、留降级、出国等涉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严格按规定把好注册关和考试关。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协调督促各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对没有按时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住宿费者除外),不予开通选课系统。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学费、住宿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政 策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收费工作专项基金”,作为学费收缴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由基本基金、工作基金、滚动基金和全额基金构成。考核指标按学年计算,分别考核交费学生比例和交费金额比例。

    第十三条  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比例达到90%且交费金额比例达到93%时,发给基本基金;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比例达到95%且交费金额达到97%时,在基本基金的基础上加发工作基金,标准为4元/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比例达到96%且交费金额达到98%时,在基本基金、工作基金的基础上加发滚动基金,滚动基金以交费学生人数达到96%为基数,超出96%的部分按照60元/人标准发放;学年末收费任务完成100%的学院,另发全额基金,标准为2元/生。

    第十四条  完成年度收费任务量低于学生比例的90%(不含90%)或金额比例低于93%(不含93%)的单位,减发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二个月的责任津贴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