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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委派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院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的范围,即受派单位,为全院各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学院财务处即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全院在职会计人员,代表学院向各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委派会计人员。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持有会计资格证和继续教育合格证。

    第七条: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

    第八条:知情权。有权参加受派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会计监督制度、经费(经营)收支计划、业务计划、分配方案、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措施的拟定及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监督权。对于受派单位所有支付业务,其原始凭证一律由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受派单位负责人反映;有权要求并协助受派单位规范、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对受派单位的银行开户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报告权。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将受派单位的银行开户事项、经费(经营)收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投资事项、财务状况、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等如实向委派单位作出报告。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向委派单位编报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

第四章   责任的界定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向受派单位负责人报告,但未向委派单位负责人报告,受派单位负责人坚持违规行为的,由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会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受派单位负责人坚持违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已向委派单位负责人报告,委派单位负责人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由受派单位负责人、委派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不向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单位负责人报告的,由委派会计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委派单位人员对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终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离任时要接受审计。

第五章    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留在委派单位,工资关系留在受派单位。委派单位承担基本工资及政策性补贴,受派单位承担相当于校内津贴的其他部分。委派单位如果有其他分配形式(如补助、奖励等),应由受派单位拔给委派单位,由委派单位负责发放,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岗位轮换。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结合学院的职员聘任进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每两年轮换一次。同一委派会计在同一受派单位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第十八条:对财务管理规范、年度考核优秀、审计结果合格、在委派单位经济管理和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委派会计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派会计人员要及时调整;对违纪、违规的委派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将依据上级有关委派会计制度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