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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的发展,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我校学习。

    2、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7、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或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4、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 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

    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5、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 缺交作业达1/3者;

    (3)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填写《平时考查不合格报告单》。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7、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但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通过重修重新获得学分。

    8、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备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备注“违纪”字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9、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 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1)“思政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学籍处理

    1、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

    2、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退学。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处理:

    (1)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30学分者;

    (2)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70学分者;

    (3)入学三年所获学分低于100学分者。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处理:

    (1)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20学分者;

    (2)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者;

    (3)入学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1) 本人申请退学;

    (2) 收到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处理者,给予退学;

    (3)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 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休(停)学期满后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继续休(停)学手续者;

    (6)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25学分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7、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8、编入下一年级者,当本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课程,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本人要求休学者。

    2、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3、对在最长年限(六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交送教务处进行审核。此后每学期初均应继续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该生已修课程成绩获得情况进行审批。第六学期初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学院、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准许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八、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