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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医疗用品采购,资产租赁,报废物资处置以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规依法实施的监督。

    校纪委监察处依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经费预算达到学校关于招标额度要求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学校招标分为委托代理招标和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是指学校重大项目招标在省招投标中心或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学校组织招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招标工作。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产处、教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医院等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投标入围名单的确定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围标”、“抬标”等现象发生,使得招标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考察。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一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三、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检查投标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招标由学校依规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负责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我校或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招标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招标时,招标单位要向招标小组成员公开标书、标底,介绍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招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小组成员和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的中标全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已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对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招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