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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后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后勤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程的范围

    专项工程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且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条件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且单位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专项工程的组织管理

    1、专项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项工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2、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专项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工程的立项、工程施工的日常组织协调及工程监管。

    3、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4、审计处负责对后勤管理处初审的专项工程决算复核审计。

    第四条 专项工程的立项

    (一)专项工程立项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经费保障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先保障后改善、先重点后一般”原则,确立工程项目。

    (二)专项工程立项程序

    1、所有专项工程都必须申请立项。

    2、年度计划内的专项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在上年底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后勤管理处各中心申报专项内容并根据我校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实验设备配套等改造的需要以及经费保障情况,按照专项工程立项原则,编制年度专项计划,经后勤管理处调研论证后,提出立项计划,经校专项工程领导小组讨论,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立项,立项后报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备案。

    3、年度计划外确需增补的专项工程,由增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立项,经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实施;工程造价在30000.00以上或涉及情况内容较为复杂的,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4、对应急追加项目,所需资金数额50000.00以上需经专项领导小组讨论,报请校长办公会通过才可立项,50000.00以下的由分管校长特批并落实经费后立项,20000.00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特批并落实经费后立项。一经立项,相关部门制定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总投资额。

    第五条 设计及施工方案

    1、原则上所有专项工程都应有设计方案及说明。对较简单的专项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提出设计方案。

    2、对较复杂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后勤管理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作概算,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3、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具体施工方案,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施工。

    第六条 招标及合同签署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锦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凡学校的专项工程(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原则上以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学校专项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辽宁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后勤管理处根据专项工程实施进度需要,在组织设计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招标工作的有关事宜拟定标书和招标公告,组织标前的准备工作,参与招标小组评标活动。

    3、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作有关规定和专项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或议标方式,一般情况下,应组成由分管校长、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领导及相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实施招标工作。

    4、所有专项工程必须向有合法建筑、装修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发包,凡具备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实行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开展竞争。

    5、对事前难以确定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或工程专业技术具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无法通过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可由后勤管理处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6、所有专项工程,招标后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或分管处长代表校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方订立书面合同,报招标办公室、监察审计处。

    7、对“一次包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事先审计,以审定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8、施工方中标后须先签订施工合同并勘查了解现场条件 ,在接到后勤管理处开工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七条 专项工程材料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主要材料,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采用甲方定质定价,根据对工程材料质量和数量的实际要求,可采取甲乙方共同采购、乙方采购或“甲方直接供应”的方式。

    2、对单项价格或批量价格超过3万元,需要找差且有必要集中采购的材料,采用招(议)标方式确定供货价和供货单位。工程使用方负责提出技术要求,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制订招标文件,在工程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共同调研的基础上,由后勤管理处、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组织招(议)标。

    3、对材料的要求,工程使用方必须从技术的性能要求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解释产品的性能要求。

    4、所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招标材料除外)的认定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技术室的技术人员、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共同认定。后勤管理处对材料价格的认定履行监督职能,认定价格必须在材料使用前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5、甲方供应材料按采购价格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其它材料结算价格按合同约定或认定价格执行,不明确的则由双方协商或参照信息指导价格执行。

    6、对于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甲供或施工方直接采购,但需分阶段,分批量登记便于日后审计。

    7、明确认定的工程材料、设备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作为决算依据,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重新申请履行程序。

    第八条 专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专项工程的监理

    1、专项工程都须监理,单位工程费用50万以上且市城建部门对设计、施工、安全规范有要求的大型项目,原则上可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主要内容: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工程变更的确认、材料的质量数量和品牌把关、材料价格的认定等。未经监理人员同意,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后勤管理处负责一般的专项工程的监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技术室或使用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理。

    3、实验室改造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专项工程,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监理,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监理,并明确监理责任。

    4、监理过程必须详尽记录,监理档案必须真实、齐全,特别是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变更。

    (二)专项工程内容的变更

    1、工程变更需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并报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备案。

    2、对于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工作人员组织现场监理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讨论后,出具变更单,报请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同意,逐一签字后才可实施。

    3、对涉及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金额增减在50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工作人员组织现场监理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讨论后,出具变更单,报请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同意,逐一签字后才可实施。

    4、对涉及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增减金额在5000.00以上的项目,须经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工作人员、分管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必要时报财务部门备案,才可实施。

    5、对涉及工程造价,单位工程增减金额20000.00以上,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后勤管理处请示主管校长组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逐一签字后才可实施。

    6、对于特殊性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根据进度,施工单位及时请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到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

    第九条 专项工程的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后勤管理处协调使用部门初步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遗留问题责成施工方限期解决。最后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或分管处长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处和后勤管理处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有关验收规范或合同约定验收并做好现场记录。

    2、对于特殊性工程项目的验收,施工方出具工程量清单、现场监理签字、现场情况说明,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经主管校长签字后进行决算审计。

    3、验收过程中对工程量或质量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具体的技术标准,靠感观判断的工程验收内容),验收意见与乙方有争议的,需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会、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指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验后,以投票方式确定数量、质量,当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可方可通过验收。

    4、对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综合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未通过事项及原因,并明确整改后需达到的质量标准,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会、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付款。

    5、对所有项目,乙方必须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竣工资料)送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存档,重要的工程项目资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工程价款的拨付

    1、预付款:甲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进场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部分预付款,不得超出合同价的30%。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如多项工程合计数额较大时,经施工方申请,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酌情预付部分周转金。

    2、进度款: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经甲方代表确认工程已完工后,原则上可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70%以下预付款。

    3、决算款: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

    4、尾款:待工程决算审核或审计处审计确定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按工程总造价5%或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提留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按国家保修期标准)时付清。

    第十一条 工程审核、结算

    1、所有立项工程必须报审,先由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初审后统一报审计处进行审核。特殊突发性项目需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审核决算。

    2、大型项目,可根据项目自身复杂程度及本年度工程数量的多少,可以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一般在10天内)向甲方提出工程决算书,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4、工程决算书必须资料齐全,有图纸(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材料分析表、设备及材料订货合同(协议)、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工程记录等),工程决算书必须字迹工整、清晰可见,决算的编制必须实事求是,工程量如实计算,定额套用准确,审计后,有审减额的按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5、审核价格执行:单项价格事先有约定的执行约定价;单项价格审计已有定价的执行定价;单项价格事先无约定但有当年招标价的执行当年招标价;其他执行定额规定。

    6、工程量的确认:工程监理人负责审核和确认乙方的工程量,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和审计处抽检工程量,隐蔽工程覆盖前由工程监理人和后勤管理处技术室人员、审计处人员、乙方三方共同到场认证,经认可的工程量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7、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由后勤管理处技术室在20天内完成决算终审或初审,按规定报审计处审计,审核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8、对于特殊突发工程,需主管校长批准,由后勤管理处确定施工队伍,使用单位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到场管理,有隐蔽工程及时会同审计处到现场确认工程量,决算根据具体情况可执行市场零工价格或执行《08定额》计价,管理费原则上按人工与机械费之和的22%计取,特殊工程,专项工程领导小组可对取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