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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设备资产计划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校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有效管理,提高设备计划申报的有效性、准确性、可靠性,改善和提高教学、科研装备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设备资产计划应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的实际需要为依据,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加强基础、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二条 教学设备的配置原则

    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以实验项目建设为目标,结合现有设备潜力、技术力量和房屋设施等条件综合考虑,制定教学设备购置申请计划。具体要求为:

    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加强对所配置设备型号、规格和所需功能等进行科学论证,合理选择。

    ⑵提高设备的投资效益。综合考虑设备的价格因素和实验人时数,合理配置。对投资效益差的设备(如价格昂贵、实验人时数少等)则不宜购置,其实验可采用模拟实验、虚拟实验或到校外其它单位完成等方式。

    ⑶优化设备的台套数,提高实验教学设备利用率。对于价格便宜、能移动、体积小且受益面大的设备,可适当增加台套数,以减少学生实验轮流次数;对于价格较贵、不便移动、体积大且受益面窄的设备,可适当减少台套数,避免设备和实验用房一次性投入过大、综合效益不高等现象。对于部分院、系所开实验项目相似的,应集中将设备配置在某一院系,通过合理安排实验,保证本单位和其它院、系类似专业共享设备,开出实验,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防止多头重复建设。

    ⑷充分考虑设备的共享。对能建成设备共享平台(如计算机网络平台、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平台等)的设备项目优先考虑。

    ⑸选修实验项目所用设备。应立足于利用现有设备进行组合、开发和改造,以及设备的自研自制,原则上不专门投入。

    第三条 科研设备的购置原则

    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工程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和各类科研立项的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均须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以本学科建设为目标,综合考虑科研立项情况、现有学术队伍、设备情况和环境条件,制定科研设备购置申请计划。

    具体要求为:

    ⑴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⑵必须具有稳定的学术队伍及明确的研究方向。

    ⑶必须充分考虑所购设备的先进性、示范性、共享性和社会服务性。

    第四条 行政、后勤公共设备的配置原则

    行政、后勤等部门添置或更新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落实情况,提出设备购置申请。

    第五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年使用机时数低于400小时的原则上不予投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编报设备计划:

    1、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筹建的实验室。

    2、没有实验教学大纲,任务不明确的。

    3、因管理不善,现有设备尚未充分使用,而又重复购置同类设备的。

    4、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价格等不清楚,或属于淘汰以及陈旧产品。

    第七条 无论用何种来源的经费购置设备,事前均需按规定填写《辽宁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申报书》或《辽宁工业大学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申报书》,经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按经费性质及使用方向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学校自筹及上级财政拨款的设备购置经费用于购置教学设备的报送教务处、用于购置科研设备的报送科技处;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设备的报送科技处;使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的报送学科规划处,购置行政、后勤及其他设备的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报送的设备计划,必须明确所购设备使用方向、提供相关论证报告、相应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同时必须说明所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环境要求及落实情况,包括:房屋、供水、供电、供暖上下水等。单台(套)价格1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单独填报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及要求参见《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设备计划必须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后办理审批手续,于每年六月前完成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年度设备费的投资方向,并根据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汇总编制全校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各院(部、处)。

    第十一条 未纳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执行。若因特殊性、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急需购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处。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主管资产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纳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办法、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