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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等文件,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定额配给,倾斜教学。

    第三条  办公用房按教学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科研及教辅单位三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按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用房管理办法,并将本单位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学院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研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为“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机房、仓库,以及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经学校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成立的研究所、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单独核算。

    第七条  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达到最大使用效率。各单位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八条  经营性实体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学校提倡合属办公或大厅式办公。对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科室,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单独办公室。考虑房屋开间、进深的差异,调配时以建筑开间为单位,但用房面积最大不超过定额的30%。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

    1、教学单位

    学院领导及学院办公室用房按行政人员定额调配,资料室、档案室按30平方米配置,会议室按30平方米配置。计算公式为:

    办公用房面积=正处级人数×12+行政人员×6+30+30。

    教研室用房按教师人数的30%设办公桌位(每个桌位使用面积4㎡),其余70%的教师每人设一个可供开会的座椅(每个座椅使用面积1㎡),以解决开会及政治学习等活动的需要。计算公式为:

    教研室面积=教师数×30%×4+教师数×70%×1。

    2、机关职能部门

    我校无专属办公楼,行政用房分属不同教学楼,办公使用面积按正厅级24㎡、副厅级18㎡、正处级12㎡、副处级及以下人员6㎡的标准调配。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会客室等辅助用房面积根据实际配置。

    3、科研及教辅单位

    科研及教辅单位按机关职能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组织人事部提供的编制数及实际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因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的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10%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签订有关房屋使用协议,各单位依据房屋使用协议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房屋使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标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