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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准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来访单位确实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校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本着对口接待的原则,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登记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学生迎送,学校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来访人员原则上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财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登记表。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将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对校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将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因发展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此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